发布时间:2013-12-10 10:16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发〔2013〕18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调整
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依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省政府4号令)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3号令),七届市委第二十四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八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日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保留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 我省开展了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2012年12月26日省政府4号令公布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19日省政府3号令公布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自2013年10月19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以上两个《决定》,同江市人民政府就《决定》中所有涉及我市保留和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筛选和汇总,并结合同江实际,形成了《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现决定如下:
一、保留行政审批113项,备案18项,转变管理方式39项。
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单位要制作流程图,简化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要在法定办理时限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缩短办理时限,涉及投资和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和重点民生工作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缩短。
三、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要在同江政府信息网公布,方便群众查询与监督,并为网上审批做好基础性工作。
四、各实施主体要做好对本单位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同时要建立AB顶岗、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公示、问责等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市编办、监察局、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从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于违反本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设定、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财政、物价部门公布的事项和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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