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19 10:15
来源:政府办公室
一、制度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43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临时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11〕89号)、《黑龙江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民办〔2011〕117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黑民函〔2018〕55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在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临时救助的范围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其中,前者主要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后者主要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等因素,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不在临时救助范围之内。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救助标准和方式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本地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统筹考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特殊情况时,一年内申请不超过两次。原则上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特殊情况重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时足额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四、资金来源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城乡低保结余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城乡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应追回冒领临时救助款物,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五、救助程序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受理;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可先行受理,确系紧急情况或申请对象为低保、五保对象的,也可直接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政策文件:http://www.tongjiang.gov.cn/View.aspx?ID=17620&CategoryID=1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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