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05 15:21
来源:政府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关于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精神,鼓励和扶持广大劳动者、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成为创业者,积极创办更多的中小企业,有效推动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业基地是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孕育和成长的摇篮,是培育创业小老板、有效降低创业者创业成本、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的重要载体。加快创业基地建设是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对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条 创业基地建设以给创业者和初创企业营造良好创业环境为目的,以完善创业服务功能、降低初创企业创业成本为手段,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搭建创业平台为重点,提高中小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我市初创企业的生成和发展,全面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服务功能
第三条 同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创业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基地运行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困难,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协助企业拓展市场,开展产品推介。
第五条 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产场地,提供高效、便捷的创业服务,落实就业和创业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条 为企业提供管理者素质培训和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协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配套服务。
第七条 对基地内物业进行统一管理,保证企业正常供水、供电、供暖、网络通讯,提供产品展示、会议洽谈等公用服务设施,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
第三章 产业定位
第八条 结合我市的区位优势,确定基地产业结构由对俄电子类组装、特色农副产品加工、为大企业做配套产品的轻工业和机械加工业、电子商务、科技研发等核心产业组成,一些资源可以相互衔接利用,产业间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九条 优先引入以下创业项目
1、高新技术项目;
2、产学研结合项目;
3、有孵化潜力、推广价值、辐射范围广的项目;
4、以我市地缘、资源优势为依托的项目;
5、就业型、成长型项目;
6、为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项目;
第四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十条 申请入驻企业及所持项目要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市场前景看好,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及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无环境污染,无噪声扰民等问题。
第五章 企业入驻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入驻企业和项目持有人向市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创业基地申请;
(2)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其他资质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请入驻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企业入驻创业基地的决定。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通过审批的企业签订《创业基地入驻协议书》,企业正式入驻创业基地。
第六章 入驻企业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市场监管、税务、卫生、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生产经营的首要位置,根据行业部门管理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没有通过供电、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审查验收的企业不准进行生产活动。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的孵化期为3年,原则上不得延期。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基地管理部门的管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第二十条 严禁入驻企业将所使用的场地转、借、租与他人或其他企业使用
第七章 入驻企业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孵化期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可自然退出。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虽然在孵化期内,但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网络,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或因自身原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的,可自行申请退出。
第二十三条 在孵化期内,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管理部门可终止协议,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退出:
1、入驻协议签订后持续2个月没有进行实质性经营运作。包括:企业申请的项目没有实质性实施的、未进行相关设备安装和调试的、未招聘必要工作人员的;
2、未经基地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场地用途的;
3、拖欠水电费、取暖费等管理费用达到2个月,经基地管理部门2次以书面形式催收仍拒绝缴纳的;
4、被市场监管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5、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八章 费用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用房按使用面积收取费用,100元/平方米、年,水、电、供暖等费用按照行业相关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按面积大小收取管理费,大办公室(面积约40平方米)每年2000元、小办公室(面积约20平方米)每年1000元,管理费包括水、电、卫生、宽带费用,供暖费由企业缴纳。
第九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在基地创业且具有同江市户籍的大学生(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由创业基地为其提供创业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孵化期满后,按正常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在基地创业的其他创业者,3年内减半收取创业场所租金,孵化期满后,按正常标准收取。
第二十八条 税费、社保、融资、引进人才、奖励补助等优惠政策,按照《同江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意见》和《同江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同江市工业信息科技负责解释。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