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5-29 08:50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发〔2013〕10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江市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同江市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二○一三年五月九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5日
同江市工业企业助保金
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企业的健康发展,缓解工业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困难,由黑龙江省政府和同江市政府、合作银行、贷款企业共同出资,建立同江市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机制和助保金贷款政府风险补偿机制,吸引和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重点扶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但抵押不足的工业企业加快发展,使一大批成长性好的工业企业尽快做大做强。依据《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黑政办发〔2010〕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企业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自愿缴纳,具有保证性质;所称助保金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省、同江市政府出资的风险补偿金;企业缴纳助保金在贷款前存入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专户,企业贷款需要代偿时,助保金、风险补偿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承担风险。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属工业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增信手段,不构成对贷款的担保。
第三条 成立同江市助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助保金贷款和风险补偿金的专门管理机构,成员单位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江市工信局。市管委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市工信局局长、市财政局长担任。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下设办公室主任组成管委会办公会议。
第二章 助保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助保金缴纳比例和额度采取两种方式:没有进入“助保金池”的企业,在贷款发放前按贷款合同金额的3-10%一次性缴纳助保金。进入“助保金池”的企业,按拟贷款金额的2-4%缴纳助保金。
对没有进入“助保金池”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企业贷款到期若按时还款,且无任何不良记录,合作银行将企业在贷款期内缴纳的助保金一次性归还。企业贷款到期后发生代偿,在处置企业抵(质)押担保后,先偿还银行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剩余资金归还企业助保金账户。
对进入“助保金池”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企业贷款到期按时还款,且无任何不良记录,在企业还款后第三年,按缴纳助保金扣减第一年“助保金池”中代偿损失后予以返还。若企业在第二年再按比例缴纳助保金,并申请贷款到期后按时还款,则按企业第二年缴纳助保金扣减第二年“助保金池”中代偿损失后,在第四年予以返还。以此类推,循环返还。若企业在贷款到期后自身发生代偿或池中其它企业发生代偿,则先由“助保金池”中助保金代偿,在处置发生代偿企业抵(质)押担保后,先归还银行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助保金池,剩余资金归还企业助保金账户。
第五条 助保金实行专款专用。助保金设专户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管委会设立助保金台账,每季度对账一次。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的构成:市本级财政出资1000万元,省政府视每年财力情况以及助保金贷款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给予相应匹配。风险补偿金在全市筹资总规模以内承担有限责任,单笔贷款按比例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总量控制、分帐核算、匹配使用、逐年核定、宽进严出。合作银行按不超过风险补偿金10倍的比例放大贷款。有条件承担风险的担保机构借助现有服务平台,按不超过风险补偿金10倍的比例放大贷款,政策性担保机构保费收取在1%至1.6%区间,商业性担保机构保费上浮不超过2%,出现风险时由担保机构承担。省、市政府风险补偿金可作为担保机构的备付金使用。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设专户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管委会应设立本级风险补偿金台账,每月或每季度与合作银行进行对账。风险补偿金产生的利息按出资方分别记账使用。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按比例代偿,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严格审查确定代偿比例。贷款需要代偿时,不良贷款率在6%以内(不含6%),主要用企业缴纳的助保金进行代偿。不良贷款率在6%至10%的部分,由风险补偿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比例代偿,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偿比例为80%,风险补偿金代偿比例为20%。政府代偿的20%分别由省、市按比例承担,省匹配风险补偿金承担20%,市(风险补偿金承担80%。不良贷款率超过10%(含10%)的,停止使用省、市风险补偿金,并不再发放此项贷款。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代偿的范围为合作银行向工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融资及合作银行发放的其他贷款不属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
第四章 贷款范围及条件
第十一条 助保金贷款是为有市场前景、信用度高、成长性好的工业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和风险补偿支持。贷款可按用款计划分次提款,按月或按季还款。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次授信3年,每年还款,循环使用。担保机构对企业单笔贷款提供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第十二条 没有进入“助保金池”的企业,应提供相当于贷款金额80%以上(含80%)的抵(质)押担保。进入“助保金池”的企业,应提供相当于贷款金额70%以上(含70%)的抵(质)押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助保金贷款的工业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同江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按要求向管委会、财政部门等单位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
(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好,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在就业、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
(四)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五)银行信用等级按合作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在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银行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对进入“助保金池”的企业上浮利率不超过20%;未进入“助保金池”的企业上浮利率不超过30%。
第五章 贷款及补偿程序
第十五条 助保金贷款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管委会按照工业企业的贷款需求,与合作银行协商推荐企业贷款项目,并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对已推荐的助保金贷款项目,按照贷款准入条件进行考察和审核,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要求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助保金后,对其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将借款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管委会,并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将该笔贷款纳入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
第十八条 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贷款,由贷款的工业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同意后,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展期。
第十九条 对企业逾期6个月的贷款,须由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管委会提出助保金补偿申请,经管委会审核,并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后,由管委会将代偿的助保金拨付给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对助保金代偿不足部分,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管委会提出风险补偿金补偿申请,经管委会审核,并报经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同意后,按代偿比例规定,由管委会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给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助保金或风险补偿金代偿后,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同管委会执行企业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资金,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代偿比例偿还银行和风险补偿金。偿还后仍有结余的部分,归还到助保金账户上。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负责协调落实本级政府出资风险补偿金;制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申请和开设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账户;协调合作银行签订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研究制定助保金贷款项目推荐、审批流程和办法;负责助保金缴纳、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助保金和本级风险补偿金利息使用和管理办法;按规定时限上报本地助保金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对助保金风险补偿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检自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制定助保金贷款的借款人基本条件和业务准入标准,对工业企业进行贷前调查、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与合作银行分支机构、担保机构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合作内容、合作方式、业务目标,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分别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工信局和财政局,于每年1月份分别向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申报风险补偿金匹配数额。
第二十六条 市工信局、财政局、管委会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每年12月初对风险补偿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将风险补偿金执行情况上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贷款企业要按照管委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企业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管委会每月定期向政府及上级部门通报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要加强对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监督,明确责任和分工,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在使用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套取、挪用和挤占。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开展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业务,于每年12月中旬向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与管委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十一条 贷款企业如有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骗取助保金贷款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贷款企业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取消该企业加入助保金的资格,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保证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风险补偿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3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贷款项目申请,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风险补偿金的;
(二)有截留、挪用风险补偿金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同江市助保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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