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临时救助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09 08:48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发〔20135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江市临时救助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同江市临时救助制度(试行)》业经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3422

 

同江市临时救助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在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43号)、《黑龙江省临时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社〔201189号)和《黑龙江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民办〔20111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以政府救助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七)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两节”期间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

(四)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等因素,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不在临时救助范围之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嫖娼、赌博、吸毒等人为过错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好吃懒做,不自食其力的;

(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七)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时限及标准

 

第五条 临时救助时限和救助标准

(一)          临时救助时限。是指施救家庭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以月为计量时限。对支出型施救家庭,由于此类家庭在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刚性支出增加所导致的基本生活困难,其生活困难延续性相对较长,临时救助时限可适当延长,但限定在6个月以内;对应急型施救家庭,由于此类家庭是以突发事件所导致基本生活资料损失,属暂时性生活困难,对此类家庭临时救助时限定在3个月内。

(二)          临时救助的标准。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原则,救助标准参照我市的城乡低保标准,即根据不同类型临时救助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减去月人均刚性支出再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相比较,从而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1、            支出型施救家庭,其救助标准公式为:

临时救助标准=[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家庭人口×救助时限。

公式中如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额大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则此类支出型施救家庭救助标准为全额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口、救助时限的乘积。其中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申请前一年家庭刚性支出总额÷12个月÷家庭人口。

2、        应急型施救家庭,其救助标准为当地全额城乡低保标准。其救助标准公式为:

临时救助标准=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救助时限。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同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收入证明或低保卡(折)原件及复印件;

(四)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五)因患危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正规结算发票(无力支付住院押金的除外);

(六)遭遇突发性灾害(事件)的,由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相关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

(七)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五章  受理审批

 

第七条  临时救助受理程序为村(居)委会初审,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复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终审。

(一)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和突发性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居)委会公示3天,征求群众意见。经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村(居)委会在《同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

二)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复审。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签署复审意见,委托村(居)委会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相关材料,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民政局(特殊情况经核实并签署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后,可于当日直接上报)。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返回各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

(三)市民政局终审。市民政局对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上报的申请临时救助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并在全市进行公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将申请材料退回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因遭遇突发性灾害(事件)导致暂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应开设绿色通道,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简化程序、尽快审批。亦可采取后置审批的办法,即先予救助,后补办手续。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

(一)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的临时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直接拨入低保卡(折)。

(二)低收入家庭的临时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直接转账到救助对象银行卡中。

第十条  通过绿色通道救助的对象,可直接到市民政局财务室领取现金。

 

第七章  资金筹措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主要通过省财政补助、市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

(一)省财政依据我市人口、资金筹集以及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将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二)市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辖区城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配套。市财政局应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资金分户,专项用于核算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从市发行的社会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临时救助。

(四)从市政府接受的社会捐资中,每年支付一部分作为临时救助资金。

(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援助,并开展面向低收入人员多形式的临时救助活动。

(六)慈善组织、集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民政部门委托,可吸收社会捐助资金,承担临时救助有关工作。

(七)临时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将市级匹配的资金和上级的拨款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统一拨付到市民政局专户。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村(居)委会应追回冒领临时救助款物,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应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

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应做到救助政策、对象、标准、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三)临时救助资金应专款专用;

(四)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扣押、挪用临时救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并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311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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