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18 15:31
来源:政府办公室
时效:现行有效
同政办规〔2019〕1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同江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三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3日
同江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建厅省发改委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5号)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佳木斯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办规〔2018〕32号)要求,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统一部署,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城市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建筑节能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发展方式粗放、能源资源消耗较高、利用效率较低等突出问题。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深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推广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不断提高能效水平,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适宜人居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出、分类实施、因地制宜、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基本原则,采取强制与激励相结合的方式,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升能效,降低能耗,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加快促进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
三、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方面。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设计节能标准,进一步提升能效水平,规模化发展一星级绿色建筑,适度发展二星级绿色建筑,高水平建设三星级绿色建筑。到“十三五”期末,全市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
2、既有建筑方面。“结合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企业参与、产权单位分担、业主适当承担相结合等方式,财政部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进一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断改善室内居住热环境。
3、装配式建筑方面。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鼓励和支持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和应用,逐步实现建造方式的转型。
4、绿色建材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推广建筑节能产品和绿色建材,促进低辐射镀膜玻璃、高效节能门窗、新型保温墙体材料、太阳能热水系统等绿色产业发展。
四、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改项目以及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资源分布、气候差异和建筑特点,有针对性地定完善推进绿色建筑发的相关政策措施。
3、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研究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树立建筑全寿命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选择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避免盲目的高投入和资源消耗。
五、重点任务
(一)提高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质量和水平
1、积极推进绿色规划。市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遵循绿色生态发展原则,优化空间布局,将绿色建筑比例、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生态环保指标体系纳入总体规划,加强规划管控。编制详细规划时,在建筑总体布局、建筑期、绿地设置等内容中充分考虑绿色建筑评价指标。自2019年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绿色建筑面积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级法定城乡规划,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规划服务中心、国土局、发改局、住建局、房产局负责)
2、推动绿色建筑全面发展。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政府投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根据上级部门每年下达绿色建筑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逐年提高绿色建筑面积比例,确保完成年度绿色建筑目标。积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鼓励新建工业建筑、政府投资的农村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预算和建设标准。鼓励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政府投资建筑和公共建筑率先使用低辐射膜玻璃、高效节能门窗等节能建材。到“十三五”期末,全市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为全面实施绿色建筑奠定基础。(住建局、发改局、规划服务中心、房产局负责)
3、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执行率均达到100%。从门窗、屋面等重点部位节能提升入手,推进执行居住建筑65%+节能设计标准。不断提升节能理念,推动低辐射膜玻璃、高效节能门窗、新型保温墙体材料等节能建材在新建筑中广泛应用。积极拓展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逐步扩大示范面积,形成示范效应。(住建局、房产局负责)
(二)深入推进既有建筑能效提升
1、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宜居改造惠民工程。结合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企业参与、产权单位分担、业主适当承担相结合等方式,财政部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进一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断改善室内居住热环境。鼓励老旧居住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改造,进一步提高改造标准。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PPP项目模式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方式,以老旧小区为单元的综合改造为重点,积极开展区域化、宜居性、绿色化综合改造。(房产局、住建局、财政局负责)
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高校、医院等能耗较高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为试点,开展公共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PPP项目模式进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改造,研究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住建局、财政局、房产局、发改局、教体局、卫生计生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3、加强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完善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统计制度,重点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以典型建筑为基础,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开展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监管平台的统筹协调,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对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研究开展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试点,强化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住建局、财政局、房产局、发改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三)科学实施清洁供暖。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燃煤热源超低排放改造,逐步提高燃煤热源洁化比例。积极推广多种方式清洁供暖,促进供暖方式清洁化、多元化发展。结合实际大力推进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项目建设,充分挖掘和利用工业、生活污水等余热资源,建设高效采集、输送、利用的供暖体系。在气源落实的区域,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天然气供暖。在电力充足的区域,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学校、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可采用电供暖。(发改局、住建局、环保局负责)
(四)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积极引进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加工企业,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建筑探索农村装配式住房建设。培育装配式建筑市场,政府投资项目、商业人口密集区城项目应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新建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造方式。培育装配式龙头企业和国家级装配式产业基地,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综合性龙头企业。(住建局、工信局、发改局负责)
(五)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开展绿色低碳农村小城镇居住区规划、建设技术相关研究。根据上级关于农村住房的节能、绿色相关标准,研究编制适合我市的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技术标准、技术指南等,健全农村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指导农村建筑节能实施。“十三五”期间,加强绿色农房示范,大力推广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围护结构保温等节能技术,切实推进秸秆、沼气等生物质能利用,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住建局、规划服务中心、农业局负责)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大力支持新型保温材料、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保温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高效节能门窗等建材产业的发展。加强建材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按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推广目录,引导工程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优先使用纳入推广目录的绿色建材和节能产品,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信局、发改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负责)
(七)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规划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负责)
(八)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城管部门建设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发改局、城管执法局、国土局、环保局、规划服务中心、工信局)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目标责任。住建局、发改局为牵头单位,工信局、财政局、房产局、规划服务中心、国土局、环保局、政府法制办、教体局、卫生计生局、农业局、城管执法局、科技局、机关服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绿色建筑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压实各方责任,有步骤、按计划推进实施,形成协调一致的长效机制,共同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二)严格监督管理。
1、发改局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绿色建筑行动相关工作要求,强化对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批。
2、对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要有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并将有关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在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时,要将相关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并在项目建设协议、合同中明确;在送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要包含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在施工、房屋销售现场应明示绿色建筑性能指标。
3、规划服务中心要着重加强对绿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发挥规划审查把关的决定作用。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规划服务中心要将绿色建筑面积比例作为硬性约束指标纳入法定城乡规划,并协调国土局,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4、对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服务中心在审核规划方案、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审批。不满足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不予审批通过规划方案,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以及相关标准,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绿色建筑设计理念,对应当建设为绿色建筑的项目,要严格对照《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认真执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设计文件要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要包括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等具体措施和方法,并保证绿色建筑相关措施得到落实。
6、对列为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项目是否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相关要求进行专项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对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若未达到绿色建筑标准,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房产局在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按照《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执行。其余建设项目按照《黑龙江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执行。
7、对列为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绿色施工,并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详细的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和绿色施工要点。
8、对列为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9、对列为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制定绿色建筑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确保绿色建筑实施质量。
10、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1、对绿色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竣工验收时,要对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1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住建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科〔2018〕7号)要求,积极组织指导建设单位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机构依据《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三)加强政策引导。财政局要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争取落实国家财政奖励,研究出台发展绿色建筑的支持政策,促进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以及绿色建材技术研发推广。国土局、规划服务中心要研究制定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土地利用政策和容积率奖励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对从事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的企业,实施绿色建筑业绩可作为参考,在资质升级、评优评奖等方面可以优先考虑或加分。对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给予加快审批速度、现场办公等优化审批服务。(发改局、住建局、政府法制办、财政局、规划服务中心、国土局、房产局)
(四)开展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现代网络平台,大力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培养自觉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意识,树立绿色消费的理念。组织对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应用等多方面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满足绿色建筑发展需要。(住建局、发改局、规划服务中心、国土局、科技局、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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