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1-21 09:38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于2019年10月8日废止
同政规〔2018〕9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江市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
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同江市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同江市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18年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8〕14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政策,保护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要点,保障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基本收益,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定价、价补分离。进一步完善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机制,玉米、大豆和水稻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对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给予一定补贴,生产者随行就市出售玉米、大豆和水稻,形成购销主体多元化和多渠道流通的市场格局。
(二)统筹资金、统一政策。根据省政府统筹安排的中央补贴资金及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政策,统一补贴标准,充分发挥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对调整区域种植结构的决定性作用。
(三)保障收益、调整结构。在保证生产者种粮基本收益的基础上,结合补贴资金额度、补贴面积及结构调整方向等因素,对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实行差异化补贴标准,引导扩大大豆种植面积,优化调整种植结构,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组织各乡(镇)政府严格按照补贴政策落实改革措施,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补贴面积准确,健全补贴发放机制,落实补贴面积公示、补贴资金公示和补贴档案管理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合法利益,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发挥政策效应。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的对象为:同江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包括乡村机动地),且流转合同明确约定补贴归属流出方的,由合同双方按约定执行。
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是指拥有与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的土地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且用途为非林地、非草原、非湿地的耕地上实际种植玉米、大豆和水稻的面积。
合法面积核实具体口径:
1、村集体耕地合法种植面积以二轮土地承包台账数据为依据,拱地头、扩地边形成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2、与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合同,且合同约定用于农作物种植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的坝外河滩地种植的玉米、大豆和水稻面积纳入补贴范围,其他坝外河滩地种植的玉米、大豆和水稻面积不纳入补贴范围。
3、流转的军队农场耕地种植玉米、大豆和水稻的,实际种植者必须提供同军队农场签订的耕地流转合同,方可纳入补贴范围。
4、林业工资田按职工档案工资额度,经林场或其主管林业局确认,并出具林业局认定的相关文件,经林业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统计局、农业局等部门进行备案予以确认,林业非工资田不纳入补贴范围。
5、新增耕地经国土资源局核定后纳入补贴范围。
6、已被征用耕地种植的玉米、大豆和水稻面积不纳入补贴范围。
下列情况不得享受补贴:
1、未经过申报、公示、审核的玉米、大豆和水稻种植面积。
2、在国家和省有明确退耕(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湿)要求的土地上种植的玉米、大豆和水稻的面积。
3、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的玉米、大豆和水稻的面积。
4、享受粮改饲试点政策的青贮玉米面积。
(二)补贴标准。根据省政府补贴标准确定我市当年每亩玉米、大豆补贴标准;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印发的《2018年黑龙江省稻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黑财经〔2018〕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综合测算同江市2018年地下水灌溉水稻补贴93.4667元/亩,地表水灌溉水稻补贴195元/亩。
(三)补贴程序。
要按照省统计局、省农委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各乡(镇)、行政村负责申报辖区内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通过入户调查和地块核实等方式进行调查、认定、统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暗箱操作,防止虚报冒领,确保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真实准确。 市统计局、农业局负责补贴面积调查核实业务指导等工作。
1、面积申报统计。各行政村需及时开展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申报工作。以行政村为单位核实上报当年农户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种植面积及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对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及流转地承包者(流出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块坐落、“一折(卡)通”账号、耕地属性、联系电话等补贴基本信息进行入户统计汇总并对地块核实确认。
2、补贴面积公示。各行政村要按照本方案规定要求,以户为单位对统计核实的补贴面积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地点要选在村屯和乡(镇)人员相对集中区域。公示表要标明公示日期,加盖村委会公章,并由村主要负责人签字。对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要立即核实,如与事实不符应予以更正,更正数据须重新进行公示,确保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真实准确。各行政村将公示无误的补贴基本信息、公示情况影像资料等经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乡(镇)政府,同时行政村要做好备份归档。
3、补贴面积审核。 各乡(镇)政府负责对各行政村上报的经公示补贴基本信息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并对上报的补贴面积信息再次逐户确认,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汇总数据报市统计局、农业局。统计局、农业局负责对 各乡(镇)政府上报的补贴面积数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无异议后,做好备份归档。
统计局将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 “一折(卡)通”账号、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种植面积、联系电话等补贴基本信息等详细补贴信息函告财政局,将分户资料提供给财政局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4、补贴资金发放。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专项补贴资金后,根据统计局函告的补贴对象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及省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经公示无异后,及时通过“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任务,落实部门分工和责任,统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细化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财政局研究制定我市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补贴标准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指导补贴资金管理发放。
统计局、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种植面积统计及核查工作。统计局负责对各乡(镇)政府核定后的面积数据进行整理、审核、汇总、上报,留存分户数据资料(保留期为二年)。农业局负责补贴政策宣传。
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统计、审核、汇总各行政村上报的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种植面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各村委会对本村上报的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现代公司、知青农场、畜牧场、良种场负责本行政区域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面积的申报、公示和核实工作, 对本区域上报的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文广新局等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补贴面积核实和补贴资金发放的政策解读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禁止补贴资金体外循环,禁止集体或个人代领转付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对于滞拨、截留、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严厉问责。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宣传手册等媒体工具和宣传手段,以及乡村干部走村入户等宣传方式,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及时清楚了解实行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重大意义,掌握补贴对象、面积核实、补贴标准、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赢得广大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TOP